失去购买资格 法院调解退还房款

   2018-04-08 1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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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住房一套,后因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其失去了购买资格,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房屋销售方未及时退还购房款,苏某诉至法院。近日,经海淀法院调解,房屋销售方承诺近期退还购房款。

2016年12月,苏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就北京市海淀区某创业园的一套商住房签订了《认购单》并约定了总房款,后苏某交纳定金80万元。去年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苏某失去了购买资格。同年4月,苏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解除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公司退还认购款80万元。但至2017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仍未依约履行,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回认购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公司认可相关事实,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就退还款项数额及支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在商住房买卖过程中,如遇到政策调整,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买卖双方经协商就合同不再履行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协商的时间及事宜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可能会涉及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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